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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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款198300元,扣除已付18000元,应实付1803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款1149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133元,由被告***、安徽寿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