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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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7,864.75元;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元(此款已缓交),减半收取2,80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下发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到盘山县人民法院,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7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