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7,864.75元;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元(此款已缓交),减半收取2,80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下发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到盘山县人民法院,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7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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