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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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15执恢365号 褚国华与张家圣、于保东、王广强、马尊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2)济阳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家圣、于保东、王广强、马尊庆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褚国华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8月16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2)济阳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1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