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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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 安徽泰古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合肥大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签订的《泰古新天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21年4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合肥大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85029元; 三、被告合肥大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泰古新天地《玖街》A3、A4#商业1层1S065、1S068号商铺返还原告***、***,支付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房屋腾退完毕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每日按232.96元计算; 四、被告合肥大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租金63771.7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被告合肥大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