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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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103执4010号

孙翔:

你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16721.21元、利息和费用合并计算为42019.6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915元、公告费40元、执行费2310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22×××03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人:刘洋(执行局)电话:0551-653××××8

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103执4010号

孙翔:

你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16721.21元、利息和费用合并计算为42019.6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1915元、公告费40元、执行费2310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22×××03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联系人:刘洋(执行局)电话:0551-653××××8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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