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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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鼎昌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379386元(已扣除保证金)、截至2021年3月1日的逾期利息16101.70元、以及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1年3月2日的到期未付租金3793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登记在第三人唐山鼎昌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号:1418K138013,车架号:×××3981,车牌号:冀B9××××;半挂车品牌:汇多通牌,车架号:×××H782,车牌号:冀B××××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32元,减半收取3616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