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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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宏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6000000元。 二、被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支付律师费78000元。 四、被告杭州宏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州宏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19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0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宏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金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宏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