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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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开发区仓储分公司 沈阳百味林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沈阳百味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545143.38元; 三、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沈阳百味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545143.38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沈阳百味林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829元,由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承担75392元,由沈阳百味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64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829元,由沈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承担75392元,由沈阳百味林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64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