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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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103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毛志刚、李炳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20)辽0103民初6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毛志刚、李炳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