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瑞兆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103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毛志刚、李炳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20)辽0103民初6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毛志刚、李炳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21-9-27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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