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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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4999号 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住***。 负责人:鲁***。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湖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筱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侯艳芳 书记员赵悦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