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广饶支行6214××××7031账户存款152150.00元(实际控制2.62元)、在兴业银行潍坊寿光支行3770××××8936账户存款152150.00元(实际控制93.19元);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9050××××2628账户存款152150.00元(实际控制780.00元)、在中国银行东营黄河路支行营业部240XXXX232账户存款152150.00元(实际控制740.22元)、在中国银行东营市南支行2130××××8039账户存款152150.00元(实际控制321.61元)、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6225××××2288账户存款152150.00元(实际控制150.93元)、在恒丰银行东营营业部1546××××0002账户存款152150.00元(实际控制157.04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5-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