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南宁市和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公估费39848.9元给被上诉人***。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南宁市和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2元,被上诉人***负担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7元(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已预交1274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和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