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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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凤凰山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黔0123执保686号 申请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住***。 负责人:郭亮,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3民初26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申请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3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凤凰山支行账户XX×××XX的存款357300.00元、在贵阳银行中南支行营业部账户62×××XXXXXXX的存款192450.72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凤凰山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33750.00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2019年12月04日,本院依法委托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华屹锦城的七套房屋,具体查封房屋信息如下:一、坐落于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华屹锦城XXXXXXXXXX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方房权证XXXX字第××号];二、坐落于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华屹锦城XXXXXXXXXX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方房权证XXXX字第××号];三、坐落于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华屹锦城XXXXXXXXXXX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方房权证XXXX字第××号];四、坐落于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华屹锦城XXXXXXXXXX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方房权证XXXX字第××号];五、坐落于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华屹锦城XXXXXXXXXX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方房权证XXXX字第××号];六、坐落于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华屹锦城X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方房权证XXXX字第××号];七、坐落于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华屹锦城XXXXXXXXXXXX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方房权证XXXX字第××号]。2019年12月0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大方县的七套房屋,查封期限均为36个月(自2019年12月04日至2022年12月03日止)。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自行解封、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2609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19)黔0123执保686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