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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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大石乡营业所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3民初25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大石乡营业所62×××XX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解除被申请人***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营业部62×××XX银行账户的冻结。2020年03月09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大石乡营业所账户62×××XX的存款14755.14元的冻结。2020年03月12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营业部账户62×××XX的额度42250.71元的冻结。现本案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25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91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治杭(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