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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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金131532.52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3200元。 以上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