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开阳磷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无效纠纷
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81民初242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32016103978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开阳磷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智,贵州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610458862。

被告: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开阳县金钟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熊义光。

被告:***,女,约50岁,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贵州开阳磷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县金钟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黔0121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孝元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桂兰

裁判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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