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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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开阳磷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81民初242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32016103978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开阳磷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永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智,贵州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610458862。 被告: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开阳县金钟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熊义光。 被告:***,女,约50岁,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贵州开阳磷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县金钟镇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黔0121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孝元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桂兰 |
| 裁判日期 | 2017-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