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89820元; 二、被告万美玲、被告罗源县滨海新城***竹制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13781.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7.93元,已减半收取1898.97元,由被告万美玲和被告罗源县滨海新城***竹制品店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