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位于肇东市北六道街东北商业街第A街3号楼西侧产籍号02-034-0001-000304的商铺,由原告对该商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二、第三人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已取得的租金26,345.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每年125万÷3400㎡×35.83㎡×2年),返还给原告***;被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00元,减半收取计421.00元,由第三人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由原告***负担1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