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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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南安市霞美镇四甲村老人协会于2013年5月4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 二、南安市霞美镇四甲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返还《合作经营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4446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88元,由南安市霞美镇四甲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