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中明祥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老河口市财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市谐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中明祥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4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19年7月31日为73850.67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4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老河口市财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中明祥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襄阳中明祥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襄阳中明祥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设备、存货(详见附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2元,减半收取计4591元,由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元,被告襄阳中明祥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