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33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8126144M,住***。

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苏0830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陈超、杨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10日的利息18922.72元,自2017年9月1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3375‰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陈超、杨棉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超、杨棉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被告陈超、杨棉花、***、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邮件显示退回。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在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委会张贴公告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同日将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20年2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本案轮候查封。未查询到***、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利用结果证明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1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盱眙县河桥镇龙泉村委会和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大港村委会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了解到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空壳公司,无经营实体,现名存实亡。未发现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本院采取罚款50000元的措施。

7、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以发送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盱眙广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出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39928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代银

审判员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葛家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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