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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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瑞翔电源有限公司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30民初378号 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5585940R。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太和街道办事处合欢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瑞翔电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R。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64537907C。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山水商务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周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果红叶,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关于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翔电源有限公司、***、盱眙金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云云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卓蕾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