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盱眙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094元、经营性垃圾处理费3533元,共计13627元。 二、驳回原告盱眙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6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