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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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大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一百九十三万四千零一十九元四角五分; 二、被告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2012年9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一百九十三万四千零一十九元四角五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五倍计算); 三、被告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一百九十三万四千零一十九元四角五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7793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