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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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510元、残疾赔偿金50000元,共计5251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5679.28元、护理费6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11992元、营养费1000元、救护车费1229元等共计80087.28元的50%即40043.64元。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43.64元。 四、***、南宁福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洲支公司、***、***、宜丰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负担6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负担8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负担19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