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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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729执2294号 卢玲、徐全意、马小闯: 你与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9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 三、如拒不履行义务我院将可能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 措施、以敦促履行:(一)拘留、罚款;(二)查封、 扣押、冻结、拍卖相关财产;(三)纳入全国失信 被执行人员名单;(四)限制出境;(五)限制高消 费;(六)媒体曝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强制措施。 户名: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16×××0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蔡县支行营业部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联系人:李琦联系电话:039621××××5 地址:新蔡县驻新路西段邮编:463500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