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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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保全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04执保531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申请人庾浩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庾浩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7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二、被申请人庾浩成名下车牌号桂C×××××、桂H×××××已过户,无法查封。(详见回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被申请人庾浩成名下车牌号为桂C×××××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277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裁判日期 2021-8-31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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