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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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6522.79元; 二、***返还蒋锋预付款20731.71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折抵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的保险金中165791.08元归***所有,余款20731.71元归蒋锋所有;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负担34元,蒋锋负担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