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清市广告公司 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广告公司广告费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