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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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工程款7280428.8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2019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该款汇入原告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7×××7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63元,公告费360元,合计63123元(原告预交6312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款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