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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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安徽佳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安徽佳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熊涛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以上借款本息向原告广安徽佳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上述债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7740元,由被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并向原告广安徽佳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6-8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