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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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海南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北海泰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北海日报》上登报向原告北海南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为原告北海南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驳回原告北海南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北海南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广西好房东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