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鸿盛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交付LD单梁起重机10T-22.5米(大车变频)一台、LD单梁起重机10T-16.5米(普通)一台、LD单梁起重机5T-16.5米(普通)三台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驳回原告陕西鸿盛昌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鸿盛昌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被告河南省晟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