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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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82.48元及利息3,374.27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计算为自2019年7月17日起以本金99,982.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4%基础上加收1%计算至完全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号(账户名称: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2,开户银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号:320557500016,注:请在附言中写明:XX支付XX)。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