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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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安市宝塔区新东源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保313号 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王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69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王海强名下47169.56元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王海强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保313号财产保全案件无可供保全财产,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3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