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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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80000元;

二、***于上项同时支付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2元,减半收取3906元,由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6元,***负担300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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