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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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80000元; 二、***于上项同时支付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2元,减半收取3906元,由贵州兴盛忠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6元,***负担300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