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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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99200元及88736.19元(截止2021年8月3日)、自2021年8月4日以本金79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1687%计息至给付完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3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