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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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杭州汤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美好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汤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139078.97元、罚息14441.68元(暂计至2019年4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9%的标准上浮50%另行计付,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在借款发放后每月第一日按最新公布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率); 二、被告杭州汤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律师费15401元; 三、被告浙江美好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汤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美好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汤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有权按照抵押顺序就被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1元,实际减半收取12075.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汤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好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汤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好家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