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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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1,708.7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年利率24%计算,以15,692.9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890.0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873.7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2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