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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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百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 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23号 申请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光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萍,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祝斌。 被申请人:贵州百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秀权。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丰唯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047.2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2020年01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百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账户23×××30的额度334047.2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1月22日至2021年01月22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23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治杭(代)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