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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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惠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正安镨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正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惠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正安镨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商砼混凝土货款406445元及利息(利息以406445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贵州惠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正安镨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权益所花去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一、二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472元,减半收取3736元,由被告贵州惠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七日内缴纳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