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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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4182.0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的利息、逾期利息为1091.74元,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止,对到期应付未付本金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计收利息、逾期利息;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全部未付贷款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5500元; 三、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名下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S5A2ABE7FA052013)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