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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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广东省江门市滨江新区启动期53#地劳务项目投资协议书》;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85187.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2.4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42.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34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5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