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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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温馨鸟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坐落于肇源县肇源镇XXX街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继续查封、执行。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黑龙江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韩英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