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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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付卡号为62×××44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617.2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包括截止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7102.55元、违约金1003.75元、手续费1586.41元及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76元(已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减半收取441.3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2.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4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6-3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