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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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 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功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878683.96元(利息从2018年4月27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止),本息合计5878683.96元;后续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7.3515%自2021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功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51元,由被告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