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运费786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运费786300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责任; 三、张文欣的继承人彭留兰、张春雷在继承张文欣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张文欣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该货款786300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6元,由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彭留兰、张春雷、***共同负担10955元,***负担3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