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截止2019年7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41898.31元(包括本金34639.77元、利息5224.73元、违约金2033.8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管理类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律师费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保全费4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8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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