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多伦多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满昌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满昌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4166000元,并以4416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哈尔滨多伦多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满昌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63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满昌科技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多伦多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