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尹泰明电子有限公司
信达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23执458号之三

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卜利军、张富兰、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卜敬之、熊萍祥、卜利华、许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9307元及借款利息,执行依据为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卜利军、张富兰、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卜敬之、熊萍祥、卜利华、许勇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8-16
发布日期 2021-10-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