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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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23执458号之三 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卜利军、张富兰、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卜敬之、熊萍祥、卜利华、许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9307元及借款利息,执行依据为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卜利军、张富兰、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卜敬之、熊萍祥、卜利华、许勇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